长春建筑学院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主站信息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6-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规范学校及各学院、部门的宣传行为,推动学校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工作时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章学校宣传工作管理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条长春建筑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及重要新闻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统战部所负责的宣传工作管理全校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新闻宣传和授权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学校适时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宣传统战部部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本院宣传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宣传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履行如下职责:

1.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2.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宣传报道活动;

3.贯彻学校和宣传部交办的宣传任务;

4.负责本单位宣传阵地(展板、橱窗)的展示宣传。

第六条通讯(信息)员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选,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讯(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新闻稿件写作、新闻摄影等工作。

第四章宣传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第七条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为构建和谐校园,为学校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第九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二级单位的新闻报道

第十条为保证宣传统战部及时了解全校新闻动态,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细则如下:

1.对于各二级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校宣传统战部协助的,举办单位应事前两天向宣传统战部报告。

2.各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宣传统战部汇报。

3.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为加强各单位宣传报道的规范性,保证稿件的质量,对通讯员上报的新闻稿件,必须经单位相关领导的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可靠。

第六章  二级单位的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自行联系校外新闻媒体开展报道活动或举办大型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须报校宣传统战部备案,经宣传统战部批复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备案。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所有的对外宣传材料及稿件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把关,重要稿件要送校宣传统战部审稿。

第十四条各单位自办刊物须报宣传统战部审批,获得校内刊号后方可发行。

第七章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统战部组织实施,严禁各二级单位进行各种方式的报道。

第十六条各单位如发生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同时通知校宣传统战部,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辟谣、声明等工作由校宣传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界提供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如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中共长春建筑学院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