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和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校园宣传栏、宣传物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宣传栏是校园内固定设置在户外及建筑物外墙上的宣传橱窗和张贴栏;宣传物是以悬挂、张贴、摆放等方式设置在校园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横幅、海报、活动展板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第三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作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的职能部门,会同保卫处、学生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全校宣传栏、宣传物的日常巡查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校园所有室外宣传栏,由学校统一设置;宣传物由学校审批,申请单位设置。各学院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学院楼内和管辖区域室内设置宣传栏、宣传物。
第五条 宣传栏、宣传物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为主要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布学校和各单位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的通知公告、庆祝和宣传标语,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信息等,宣传学校、各单位的各方面工作成绩,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展示学校和师生员工的风貌。
第六条 严禁利用宣传栏、宣传物,发布、张贴、悬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及其他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商家作广告宣传。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室外食堂门前宣传栏由党委宣传统战部使用和管理,或根据工作需要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各学院楼内、有关部门管辖区域室内宣传栏等由该单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宣传栏、宣传物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另再确定一名干部为分管领导,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管理员。
第九条 宣传栏、宣传物要做到内容详实,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工整,美观大方。
第十条 宣传栏、宣传物要定期保洁,做到整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严禁在建筑物、灯柱、树木、绿地,或校园围栏、景观平台的护栏等位置,悬挂、张贴、摆放宣传物。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视责任情况,将追究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